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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窗玻璃自爆砸坏楼下车 入住一月的房主被判赔偿维修费

半岛晨报 2018-08-24 16:20 大字

凌晨时分,18楼居民家窗户碎裂脱落,砸坏停在楼下的一辆车,车主修车花了5600元。车主要求住在房里的小韩赔偿修车费,而小韩入住这套房子还不到一个月,法院判小韩赔偿修车费。

去年3月29日,1994年出生的河北女孩小韩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订购协议》,订购了大连开发区某小区18层的一套房子,当天小韩交了2万元定金;同年4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小韩交纳了11万余元购房首付款,开发商向小韩交付了房子。小韩在对房子进行装修后,于2017年8月27日入住。

2017年9月18日凌晨时分,小韩家窗户玻璃破裂后脱落,将刘女士停在楼下的车砸坏,刘女士事后维修车辆花费5600元。刘女士多次找小韩索要车辆维修费,但小韩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刘女士将小韩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韩赔偿5600元车辆维修费。

小韩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辩称自己是房屋使用人但无过错,应由实际所有人开发商、管理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另外玻璃自爆的时间是在凌晨,案涉房屋的门窗还在质保期内,应由物业公司负责更换玻璃,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女士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小韩作为案涉房屋使用人,对其房屋窗户玻璃具有控制、管理权,应当尽到对房屋窗户的日常管理、维护义务。现房屋窗户玻璃破裂后脱落致刘女士车辆受损,小韩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韩关于案涉房屋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及庭审结束后提出的要求对玻璃自爆原因进行鉴定的申请,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并在追偿权一案中一并主张。

法院判决小韩赔偿刘女士车辆维修费用5600元。(原标题:《18楼窗玻璃凌晨自爆砸坏楼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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