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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月份网约车违章统计:总数73例 滴滴占69例

广州交通 2018-08-23 19:40 大字

7月份,广州市交通执法部门

在抓好暑运“两客”违章整治工作的同时

继续保持了对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

现将7月网络预约出租车

营运违章情况通报如下统计 7月份查处的网约车营运违章中,网约车驾驶员无营运资质违章有36宗,网约车车辆无营运资质违章的有4宗,网约车驾驶员、车辆均无营运资质违章有33宗。

广州网约车市场整治

重点关注客运站场、机场等区域

夜间整治不放松

每周至少开展1次集中整治行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原标题为:《通报:7月份广州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违章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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