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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受雇于包工头为业主施工,受伤了谁管?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8-18 07:55 大字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农民工李某某一直受雇于包工头马某,从事室内改建及装潢施工工作。2015年10月9日,马某与长春某小区别墅业主李某签订了《外露台封闭工程施工合同》,为其扩建外露台。次月9日,李某某在为李某家打扫施工后留下的建筑垃圾时,从该别墅二楼楼板的空洞中坠落受伤。经鉴定,李某某颈脊髓损伤达一级伤残,胸椎损伤达八级伤残。

【办案过程】

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怀明代理李某某,以马某和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0万余元。

2017年9月19日,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马某辩称,全部费用应由李某承担,当时他与李某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为其进行露台封闭扩建施工,而李某某出事时,所做工作是李某在合同以外要求的对房屋进行建筑垃圾清扫工作。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又找到其他人对房屋的主体楼板进行改建,并因此形成一个大空洞。李某某在清理建筑垃圾时,就是从该空洞中坠落,因此李某对李某某的伤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李某称,马某作为施工工程承揽者,应当注意安全生产,加强防护措施,李某某受伤系因马某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因此,马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

受雇于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为业主施工,工残后责任谁付?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2日,净月法院判决由马某承担4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另30%责任由李某某自行承担。判决合理费用共计127.5万余元,根据责任划分,马某应赔偿51万余元,李某应赔偿38.2万余元。

马某不服,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7日,长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张怀明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某雇佣李某某在其承包的项目工地进行力工作业,应当为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但马某疏于管理,致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对李某某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与马某签订合同,将露台封闭工作交由马某进行,双方是承揽关系。李某在选任过程中负有审慎义务,应当将该施工工作交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而马某并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李某作为受益人,在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故亦应对李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认识,而他在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其主观上亦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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