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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民刑界限 严打“套路贷”诈骗

安徽法制报 2018-08-17 11:29 大字

核心提示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在一些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月1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应予以刑事打击。

理清“套路贷”民刑交叉界限

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等经常容易混同。肖峰说,所谓“套路贷”本质上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利用各种欺诈、胁迫等手段诈骗借款人名下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最高法下发的《通知》明确,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区法院法官厉莉表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让被害人(当事人)出示虚高债务的证据,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决来说事,厉莉表示,《通知》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清了此间的民刑交叉关系,有利打击此类非法犯罪行为。厉莉坦言,以前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不法行为,在民事判决中通常是从“非法放贷人变相收取高息”的层面来进行理解。“《通知》对于涉民间借贷新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态势下,法院的事后救济虽然必要,但事前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最高法此次针对这一“套路贷”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它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针对此类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财物的新型犯罪应予以刑事打击。”厉莉补充说。

遏制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

《通知》重申了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 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肖峰指出,司法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规避上述最高利率标准,往往采用形式变相突破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肖峰直言,司法实务中,还有所谓“砍头息”情形,也即所谓现金支付的本金中有一部分并未支付,而是以高额利息被出借人预先扣除,这也是“套路贷”常见手法之一。

肖峰分析说,针对最近不少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发现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分发送司法建议函,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加大借贷证据审查力度

《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肖峰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审查债权凭证、付款凭证出具的背景,判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付款凭证所涉款项,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借贷金额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对被告抗辩已经还款和抗辩借贷行为没有发生两种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合理界定。肖峰表示,民间借贷中,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达到高度可能性,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审理中,代理人对款项出借情况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说不清楚,则应通过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事实。最高法此次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林平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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