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放生是爱还是害?“善举”背后的危机 你可能完全想不到
随意“放生”真的没问题吗?
我们在生活中会遇见许多水生动物,有的颜色各异、外形美观,被当作家中的小宠物,如各种观赏性鱼类、巴西龟、“清道夫”等;有的在水产市场很受欢迎,黑鱼、鲟鱼、鲫鱼、鲤鱼等是餐桌上的常客。
一直以来,这些水生动物都是市民热衷“放生”的品种。然而,这样的“放生”科学吗?不规范的民间放流会带来哪些危害?一起来看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社会随意“放生”行为的调研。
“放生”真的会带来问题吗?很多市民不知道的是,这些品类繁多的水生动物极有可能在被放流放入野外后,影响区域内其他生物的自然生长和繁殖,甚至对本地物种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原本善意的举动,却可能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随意、盲目的民间“放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放生”品种不科学
“放生”品种不科学,是民间“放生”的最主要问题。
调研专家指出,经过人工培育、杂交改良的动物不能“放生”。杂交鲫鱼、杂交鲤鱼、杂交鲟鱼等一旦放流野外,就可能造成自然水域鱼类基因混杂、本地种退化,并很可能由于其杂交优势而导致该地区其他物种数量减少。
上海民间“放生”以鲫鱼为主,基本上都是杂交品种,对水域中生物种群影响很大。根据渔业部门开展的资源监测调查,水域中杂交鲫鱼出现的几率非常大。
外来物种不能“放生”。巴西龟、鳄龟、雀鳝等外来物种一旦放流野外,就很可能打破本地原有的生态平衡,对本地物种、本地生态造成威胁。
凶猛的捕食鱼类不能“放生”。黑鱼、鲇鱼等凶猛的捕食鱼类在自然界的野生数量很少,市场上的多数是人工养殖的。如果随意大量“放生”,会破坏原有的生物链,影响其他鱼类的生存。
“放生”地点不合适
“放生”地点不合适,也是民间“放生”的主要问题。城市公园水域、水质有污染的水域都不应成为水生动物的“放生”场所。
城市公园水域一般是封闭性的水域,不适合过多鱼类的生存,大量放流后鱼类会因缺氧而大规模死亡,进而影响水质和城市景观。一些自然水域因环境污染造成水质状况不佳,并不适合大量鱼类生存,在这些水域“放生”等于杀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带有随意性、盲目性的“放生”行为并不少见,经过大调研,市渔政处总结了在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缺少法律依据。针对水生生物放流、“放生”行为,现有的管理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要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管理,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
虽然这些条款对放流、“放生”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只能作为对相关行业内管理的指导,且仅有禁止性的条款,并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只能以宣传、教育方式加以引导,但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违规人员也缺乏震慑力。
执法管理难度大。由于民间“放生”具有较大随机性,且“放生”频次高、参与“放生”的团体多,“放生”地点选择范围也较广,导致了执法管理难度大,往往只依据举报进行检查,执法效果并不好。
上海民间“放生”团体众多,但基本上均未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所以具体掌握民间“放生”的规模、数量很难。从调研情况来看,民间“放生”以佛教信众为主,大多数信众每个月都会集中进行“放生”,每次每人投入资金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据估算,上海每年大大小小的民间“放生”次数达上千次;每次“放生”资金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每年投入“放生”资金达数千万,远超过财政放流资金总额。无序“放生”活动在本市各大寺庙周边的河道、湖泊都有开展,其他一些有亲水平台的自然水域也可能成为“放生”活动的场所,随机性较大,监管难度较大。
对这些可能威胁生态环境的“放生”,真的只能两手一摊听之任之吗?先来看个例子。
科学放流,规范放流
5月12日,上海玉佛寺在青浦区大莲湖组织了“践行科学护生、共创和谐生态”千人放流活动,由市生态文化协会、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中国佛教协会、上海市、区佛教协会及相关寺庙主持参加,现场有500名佛教信徒参与放流。
本次活动放流了1.6万斤鱼苗。实施放流前,活动组织方积极与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对接,农业执法部门对放流品种、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数量和放流规格进行了指导:对放流苗种进行了种质鉴定、药残检测、疫病检疫工作,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安全以及水产品食品安全、公共水域生态安全。
专家认为,这次活动是一次很好的实践。通过执法部门参与规范引导,倡导科学放流、规范放流、理性放流,向更多市民传递新时代的放流理念,带动宣传示范效应。
市渔政部门也在大调研后提出了一些建议。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希望能够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规范民间放流、“放生”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放流、“放生”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管理要求。以公告形式明确本市允许放流、“放生”物种名录,并要求放流、“放生”品种要经种质鉴定、药残检测、疫病检疫合格后方能实施,以保障生态安全。
实行规模性放流、“放生”活动申报备案制度,组织规模性放流、“放生”活动时,提前15天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系统。由于“放生”行为选择时间及地点的随机性较大,为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仅依靠单一部门力量有限。建议将对放流、放生行为的监管职责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放流、“放生”行为的主动监管,在放流、“放生”现象集中的水域附近加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
加强宣传推广,倡导科学放流理念。借助媒体平台、大型放流活动策划,倡导科学放流、规范放流、理性放流,促进带动宣传示范效应,提升社会影响力,传播科学放流的社会和生态价值。
你遇见过大规模“放生”的行动吗?对此有何看法呢?有没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呢?欢迎写评论说出你的想法!
(原标题为《随意“放生”,是爱还是害?“善举”背后的危机,你可能完全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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