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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鱼标准合乎“标准”吗

新京报 2018-08-16 01:09 大字

徐徐涂之

以人畜无害作为食品安全的底线,才是涉及颁布有关食品标准的前提条件。

近日,刚成立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了国内第一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报批稿)。

这份标准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把三文鱼当作“鲑科鱼类的统称”,按照这个标准,前段时间备受争议的“淡水三文鱼”虹鳟鱼就名正言顺地成了三文鱼。三文鱼标准问题迅速成为舆论焦点。

其实,在这个争论过程中,主要涉及两大核心问题,首先是这个团体标准制定是否合规,其中涉及三文鱼的名称界定问题,及其参考的团体标准要求所列的各项条件是否妥当;其次是三文鱼生食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所谓“三文鱼标准”违背了相关程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团体标准。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

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其中第二条指出:为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第(九)小条: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平台相衔接。

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未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

从这些政府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三文鱼”团体标准的推出,乍一看,似乎遵循了相关程序。但细细比对,有诸多不合规之处。

有媒体就调查发现,该团体标准的推出已有诸多程序违规,包括:一,从8月6日公示,到8月9日结束,《生食三文鱼》的团体标准实际公示时间仅为3天,远低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30天。而2015年11月13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5天公示期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中提到,“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至少包括五个企业、两个科研院所。”但这次起草单位根本不涉及科研院所。

这些操作流程不符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2015年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文件,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面对公示时间上的质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在接受南都的采访时解释,2018年6月修订后最新版本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上写明,原则上公示期15天,但特殊情况,或需要尽快发布的,可缩短公示期。同时,崔和表示《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提前公布了,实际上来讲,现在还在公示期,还没上传到国家大的平台上去。但回顾此次公示过程中的种种草率之处,仍然令公众质疑其程序的严肃性。

更应关注虹鳟的食品安全问题

此外,细细比较研究该团体标准的一些细节,还有几个地方值得探讨。

首先是关于三文鱼名称问题,有专家指出,通常所说的三文鱼是鲑鳟鱼类的商品名称统称,并非一种鱼的科学名称;并指出三文鱼(学名Oncorhynchus)其英语词义为“鲑科鱼”。

三文鱼分为鲑科鲑属与鲑科鳟属,准确地说,三文鱼是鲑鳟鱼。而鲑科鱼中的鳟属鱼有两种:海鳟和虹鳟。正如该团体标准所指出的“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等等。”那么,其他国家是否真的如此界定?

为此,我查阅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一份有关水产品药物安全的资料,其中明确将我们常称呼的三文鱼和鳟(包括虹鳟)进行了明确区分。

其次,在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针对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对人类健康危害较大的寄生虫——线虫、吸虫和绦虫,结合寄生虫的生活史,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中即食水产品中寄生虫的要求,对三种寄生虫的感染人体阶段(吸虫囊蚴、线虫幼虫及绦虫裂头蚴)进行了限定,要求不得检出,以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

这份团体标准根据水产制品国家标准划定了安全底线。专家指出,无论是海水还是淡水的鱼都可生吃,前提是养殖过程中没有病原体感染的机会,且在吃前有个冷冻的过程;还有专家指出,海水鱼中的寄生虫以线虫为主,它们多数在人体中未到成虫前就会死掉,因此,生吃海水鱼的风险相对较小。

而淡水鱼中常见的肝吸虫等,由于生长在与人体差不多的渗透压下,较易在人体内存活,生吃淡水鱼风险就会加大等。这些专家观点主要集中在鱼类的寄生虫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文鱼标准之争呼唤相关部门介入

其实,人工养殖三文鱼、虹鳟在很多国家都盛行,因为野生的海水三文鱼产量极其有限。在美国,2015年FDA应马萨诸塞州一家名为AquaBountyTechnologies的水产养殖企业长达十余年的申请,通过了其提出的转基因三文鱼安全审核,尽管反转团体持续反对,但是FDA在经过多重严格审查后通过了该产品的安全审核。

我在研究美国对待水产品安全问题时,发现其所关注的不仅仅涉及病原体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过敏原、水产品饲料及用药等对人畜的安全风险。对于涉及食品药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FDA也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别关注,应该是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该团体标准的前提条件。对标美国等其他国家就三文鱼的界定,我们应区分三文鱼和虹鳟。

另外,建议我国国家食药监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野生及人工饲养的水产品,包括虹鳟的养殖过程涉及的水体、饲料及用药等,发布细致的人畜无害安全标准及上市前的安全操作标准,以人畜无害作为食品安全的底线,才是涉及颁布有关食品标准的前提条件。

鉴于此,在此提出两点建议:首先,标准认定审核机构在审核本三文鱼团体标准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从名称开始进行审核;其次,国家食药监部门在特别涉及水产品饲料、用药人畜无害安全标准等方面制定更为详细的规范并指导实施。

□涂永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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