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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龄罪犯有哪些从宽制度

南国早报 2018-08-15 16:2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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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何种情形才能申请保外就医?我国的法律法规中,针对高龄罪犯是否存在从宽制度以及优待政策?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法律专家。

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含18大类53种

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介绍,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根据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患有规定范围内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李长青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规定的“严重疾病”多达18类,有53种疾病,包括心肝脾肺肾各重要脏器的疾病、传染病、肿瘤、肢体脊柱损伤等。

“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出现这些疾病,就可以办理保外就医,需要达到病情严重、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标准。医学标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通俗来讲就是如不保外就医可能危及生命。”李长青告诉记者,84岁的李淑贤保外就医没有被批准,从监狱的角度讲,可能是因为她生活尚能自理,所患疾病也没有危及生命。

三类罪犯申请保外就医要从严审批

“但就算符合医学标准,申请保外就医也未必能获得批准,还需要满足刑罚的执行标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李长青说,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保外就医一般要从严审批。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资深仲裁员刘志伟表示,1990年,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等部委,曾对适用于保外就医的在押人员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患有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但其中的第四条‘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后来一直处于收紧状态。”刘志伟说,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五号文件,为了避免徇私枉法等现象出现,五号文件规定,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短期内不至危害生命的,必须从严把握保外就医范围和条件,不得保外就医,“这样一来,‘年老多病\’在实际操作中,就被排除适用了。”

刘志伟认为,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认定,应当以一般通常人的理解作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到申请罪犯的实际年龄,以及自身的病情。

“李淑贤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类不予保外就医类型的犯罪,可能多数人认为,应当批准其保外就医。”刘志伟说,中国历来有“七十古来稀”的说法。“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如何处置高龄罪犯,在制定律法时,通常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高龄罪犯不判处刑罚,即使判处了刑罚,也不收监,这就回归到了刑法惩罚的目的和本质问题上。”

65岁以上罪犯保外就医可适度从宽

刘志伟说,一般而言,刑法判处一个人犯罪,到底是判处实刑还是缓刑,这两种情形的考量,不仅仅考虑犯罪的性质,也会考虑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高龄罪犯,一般在法院判决的阶段都会判处缓刑,这就是为什么现在80岁以上的高龄在押犯非常少见。”刘志伟说,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也存在对高龄罪犯从轻处罚的情形。《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此外,《刑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未满18周岁、怀孕、或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刘志伟说,这些条文中,都体现了对高龄犯罪者的宽囿,体现了刑事立法上的谦抑精神。

那么高龄罪犯一旦被判处实刑,其在服刑期间,如遇到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是否存在从宽制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彭新林表示,2014年颁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含有一份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中对适用于保外就医的疾病种类做了详细规定,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同时规定,对于65周岁以上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可以适度从宽。

本报综合《新闻晨报》、中央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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