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鱼“团体标准”自说自话不该由消费者买单
日前,《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明确规定了三文鱼的定义,标准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前段时间备受争议的虹鳟鱼在这个团体标准中也正式被归入三文鱼行列。(8月13日晶报)
日前刚刚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市场上1/3的“三文鱼”都被青海省龙羊峡镇“承包了”。不过这种所谓的“三文鱼”并非大西洋鲑,而是虹鳟,一种外来物种。即每年消费的9000吨“三文鱼”,原来并非来自遥远深海,而是黄河水库。“巧合”的是,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一起起草制定“《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13家企业里,有两家是青海企业,其中就包括一家来自龙羊峡的公司: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
有人说这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亦有人说这是“几个养鱼的商量的标准”,还有人说这是“淡水系集合团战,拿下海水高地”……大家担心的是,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的话,几个地沟油的生产商坐在一起,开个食用油标准制定会,是不是就能一致通过“地沟油是食用油其中一种”,以后就能冠冕堂皇上市了?
不要认为这是无稽的调侃,因为有几个道理是板上钉钉的:一则,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文规定,虹鳟在食品包装上不得标注为鲑鱼(Salmon)。那么,按照国际惯例来说,虹鳟和深海三文鱼也要有所区别。二则,传统意义上的三文鱼(鲑鱼)和淡水养殖的虹鳟鱼,成本与售价有着天壤之别。把“淡水三文鱼”卖出深海三文鱼的价格,算不算浑水摸鱼?此外,中国消费者理解的“三文鱼”概念,和养殖公司提供的虹鳟鱼,是一个意思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虹鳟非要挤进“三文鱼”大家族,起码应该向消费者告知基本信息,总不能含糊其辞。一个淡水鱼,一个深海鱼,前者偏偏要美颜成后者出售,在不能明确溯源、标明产地,区分天然与工厂养殖的前提下,售卖方若不提示生食风险,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蹭着三文鱼的热度、卖着三文鱼的价格,甚至对商品核心信息讳莫如深,本质已然涉嫌商业欺诈,是疑似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主观恶意行为。
在虹鳟究竟能否称之为三文鱼备受热议的背景下,卖虹鳟鱼的厂家,相谈甚欢地把虹鳟鱼纳入“生食三文鱼”标准,这种瓜田李下的操作,公众会否产生“屁股决定脑袋”的错觉?当然,团体标准又不是权威国标,不具备强制性和任何法律效应;但如果市场销售以此为范、甚至将之作为对抗消费者质疑的圭臬,这个误会就闹大了。
眼下看来,面对“雨露均沾”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面对“淡水三文鱼”这个越发庞大的消费品类,职能监管部门不能再对协会、企业和舆情之间的互掐作壁上观了。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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