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鱼“团体标准”,都别太当真!
□邓海建
日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了《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称虹鳟属于三文鱼。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号称产出中国“三分之一的三文鱼”、实际则生产虹鳟鱼的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也参与了该标准制定。(8月13日《晶报》)
有人说这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亦有人说这是“几个养鱼的商量的标准”,还有人说这是“淡水系集合团战,拿下海水高地”……大家担心的是,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的话,几个地沟油的生产商坐在一起,开个食用油标准制定会,是不是就能一致通过“地沟油是食用油其中一种”,以后就能冠冕堂皇上市了?
不要认为这是无稽的调侃。一则,虹鳟算三文鱼这个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文规定,虹鳟在食品包装上不得标注为鲑鱼(Salmon)。二则,中国消费者理解的“三文鱼”概念,和养殖公司提供的虹鳟鱼,是一个意思吗?传统意义上的三文鱼(鲑鱼)和淡水养殖的虹鳟鱼,成本与售价有着天壤之别。把“淡水三文鱼”卖出深海三文鱼的价格,算不算浑水摸鱼?
此外,按照专家的说法,“所有海水鱼和淡水鱼都可能有寄生虫,生吃三文鱼时也要防止寄生虫,但海水鱼的寄生虫种类少,海水的渗透压高,到人类体内往往因环境不合适,不会长成成虫,淡水鱼的寄生虫与人体的生长环境接近”,所以,生吃虹鳟的风险“比海水三文鱼大得多”。在不能明确溯源、标明产地,区分天然与工厂养殖的市场环境下,售卖方很可能以“虹鳟就是三文鱼”的团体标准为借口,不提示生食风险,这是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负责任。
在虹鳟究竟能否称之为三文鱼备受热议的背景下,卖虹鳟鱼的厂家相谈甚欢地把虹鳟鱼纳入“生食三文鱼”标准,这种瓜田李下的操作,公众会否产生“屁股决定脑袋”的错觉?当然,团体标准又不是权威国标,只要自我声明公开后就可以使用,不具备强制性和任何法律效应;但如果市场销售以此为范、甚至将之作为对抗消费质疑的圭皋,这个误会就闹大了。
眼下看来,面对雨露均沾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面对“淡水三文鱼”这个越发庞大的消费品类,职能监管部门不能再对协会、企业和舆情之间的互掐作壁上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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