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对方未经同意私印以《人民的名义》为背景和特征的宣传品 最高检终止联合摄制《人民的使命》
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发布《关于终止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的声明》。声明称,终止与湖南天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
声明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与湖南天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协商,决定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暂名),并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合同。但遗憾的是,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发现天尚公司未经我中心同意,在其与北京某公司签约仪式上,私印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为背景和特征的宣传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当即决定,依据合同条款终止与天尚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的合作关系,相应违约责任由天尚公司承担。
声明指出,自2018年8月10日起,终止与湖南天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撤销相关授权。天尚公司今后以电视剧《人民的使命》的名义开展的活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无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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