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八旬老妪服刑瘫痪保外被拒”:既逆情也悖法
昨天(8月12日)有媒体报道说,河北省滦平县85岁村民李淑贤因举报他人非法毁林,以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遂逐级到镇、县、市级信访单位反映问题,未果后多次上访至北京,最终被捕入狱,被判刑2年半。服刑期间,85岁的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每日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因此向李淑贤服刑的河北省女子监狱申请将李淑贤保外就医,遭到拒绝。家人转述称,监狱方面的理由是李淑贤犯寻衅滋事罪,不能保外就医,而且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记者致电李淑贤服刑所在的河北省女子监狱第十七监区,询问李淑贤申请保外就医被拒的原因,监狱方面不予答复。
上述新闻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显然,寻衅滋事罪的服刑犯人不能保外就医一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也不是服刑犯人能否保外就医的唯一法定条件。这一点,从狱方对记者的询问不予答复的“答复”中实已说明。不予答复的“答复”,说明狱方知道其拒绝李淑贤家人保外就医要求的答复于法无据,不能面向公众。而将不能面向公众的答复明确地告知李淑贤家人,也说明狱方清楚李淑贤家人即使面对于法无据的答复,在李淑贤本人就是因上访而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的警示下,也再无任何申诉救济途径可循的处境。
85岁的服刑犯人瘫痪在狱究竟能否保外就医,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明断。作为司法体系重要部分的监狱,其不可能不清楚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也不可能不了解司法部、最高检和公安部颁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无论从年龄、身体状况,还是从刑期以及社会危害性来看,李淑贤都已具备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具备而且不止具备一个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却被拒绝保外就医申请,其理由竟然是并不构成能否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罪名——寻衅滋事罪,这样的决定对一个85岁的老妪来说,既逆情也悖法。
暂且不论司法界人士指出的寻衅滋事罪在一些地方司法中有变成新的“口袋罪”的趋向,只是85岁老妪即使被判寻衅滋事罪,对其是否非要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后两次瘫痪在狱生活不能自理,是否应该保外就医等,实际上正是立法以及司法上的人道主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谦抑用刑原则所要观照的问题。中国现行法律对老龄罪犯的惩罚,虽无像对未成年人、孕妇及哺育不满一周岁子女的妇女、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那样的特别规定,但相关的人道主义原则已实际体现在许多法律以及上述《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具体规定中。在许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致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的老龄罪犯,大都采用从轻、减刑或者缓刑、假释等非监禁类强制措施。
法律和司法不仅仅是权利边界和行为规范的界定及其示范,其立法意旨和执行过程也同时体现了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是立法及司法必须树立和遵行人道主义原则的内在根据。正因为这种道德要求发自于人类向善的力量,人道主义的原则才不独为现代法律所具备。实际上,即使在以严苛冷峻著称的中国古代刑法中,尊年尚齿、矜老怜幼的人道主义原则也在相关恤刑规定中有所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成为法律必备和必须得到遵守和贯彻的原则,就是因为一个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除了人们内在道德要求和自组织力量以外,在相当程度上也基于国家机构的示范。
(原题为《八旬老妪服刑瘫痪保外被拒逆情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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