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电鱼者获刑并被判“修复生态”:预缴1万元买鱼苗
宣判现场。
8月1日,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邓世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主动预缴了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庆的禁渔期。3月15日,邓世平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后被永川区公安分局民警和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该案移送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确保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具科学性,江津区检察院联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专家对邓世平导致的生态损失作了鉴定。
该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电捕鱼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使侥幸逃脱,其性腺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尸体沉入水底,会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电捕鱼还会对浮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伤害,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综上,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邓世平在禁渔期电击捕鱼造成鱼类资源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96.6千克,幼鱼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的损失量难以估算。
6月28日,江津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江津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表示,之所以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因为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来说,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小鱼还是大鱼全被电死,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对人来说,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设施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不当甚至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对环境来说,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会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危害水体生态安全。综上,该院向法院提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世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其在电捕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世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江津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缺乏有力措施。”江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重庆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
(原标题为《生态修复借助“外脑” 重庆首例环保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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