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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评”关键在于“保真”

新安晚报 2018-08-06 11:26 大字

□冯海宁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参与办法》)已经公开发布,其中,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参与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8月5日央广)

公众参与环评审批,不仅是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新版《参与办法》将公众参与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值得点赞。

然而,也应该认识到,公众参与的关键,是确保其真实性。从过去实践来看,大多数项目公众参与环评都收获了积极效果,但也有个别项目环评存在造假现象,其中一种造假就是有关单位在公众参与方面进行造假,通过编造“民意”企图蒙混过关。譬如,据媒体报道,2015年江西某石膏企业上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调查统计表上的123人中,有94位联系电话与姓名不一致,38位确认未对其个人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并表示不同意此项目建设,甚至有两位在公参调查前已经死亡。

此次发布的新版《参与办法》是针对环评造假等现象“对症下药”,即针对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开出了不同“药方”,相比之前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步不小。

以遏制弄虚作假为例,新版《参与办法》一方面从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角度压缩造假空间,如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利,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就是在压缩造假的空间;另一方面是严惩造假行为,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在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此前,业内专家曾建议,环保部门受理环评报告后,一经发现公众参与不充分、弄虚作假,一律召回。新版《参与办法》规定,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召回与退回,其实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所上报的环评报告如果存在公众参与不充分、弄虚作假等问题,是无效的,这种环评报告就白做了。

可以说,退回环评报告与记入环境信用记录,是遏制环评公众参与造假的两大“杀招”。一旦有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被发现,不仅该环评报告的相关人力、财力等投入都打了水漂;而且因为造假失信而被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将会面临一定惩罚;甚至今后再从事与环境相关工作,可能就要受到某些限制。

虽然期待满满,但同时也该看到的是,现在就根据《参与办法》纸面上的表述断言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将被根除,恐怕为时过早。这是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已经出现过不少,即使是再严格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在落实环节打了折扣,其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所以,新版《参与办法》能否根除造假,还需要观察。坦率地说,就是要预想到落实环节可能会面临的挑战。比如说,为了让环评报告顺利通过公参这一关,不排除个别建设单位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造假、蒙混过关的可能。所以,落实新版《参与办法》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只有拿出坚定的决心和行动,以及完善的监管体制和纠偏机制,新版《参与办法》才能达到预想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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