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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人社局败诉后二次不认定去世职工工伤 再次被判重做决定

澎湃新闻 2018-08-05 21:32 大字

针对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福建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二次判决南平市人社局败诉,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要求其重新做作出行政决定。近日,死者家属收到了判决书。

此前,法院曾判决撤销南平人社局第一次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但南平人社局第二次做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此次判决,延平法院认为,南平市人社局第二次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没有搜集到新证据,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和说理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职工蒋玉玲(化名),2016年5月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她心肺死亡离世。南平市人社局认为蒋玉玲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因不服南平人社局的判定,蒋玉玲家属提起诉讼,双方对簿公堂。家属一审胜诉,法院判决南平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上诉期限内,南平人社局未提上诉。判决生效后,南平人社局申请再审,被南平市中院驳回。

此后,在未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南平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该做法被质疑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面对南平人社局的决定,家属只好第二次将其告上法院。2018年7月25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南平人社局在此前判决中被责令在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也未在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却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近8个月后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外,法院还认为,人社局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并没有收集到新的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蒋玉玲不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

对于死亡时间认定是以“脑死亡时间”为准,还是以“心肺死亡时间”为准,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认为南平人社局在第二次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对争议焦点予以正面回应,在行政文书中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和说理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综上理由,延平区法院作出判决,再次撤销南平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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