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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致良知”思想融入当代法官队伍建设刍议

山东法制报 2018-08-03 17:24 大字

司法体制改革至今,人民法院向着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奋力挺进,司法职业化、中立化、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提升。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能只局限在机制设计、改善法官办案的处境,还应该同步提升法官精神素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套,促进法官清廉、公正、高效办案。

提升法官的精神层次,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落地生根,必然应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明代思想家王阳明的“致良知”思想,作为传统文化宝藏,能够从内心深处提升法官素养,促进法官清廉,统一正义观念,对当代法官队伍建设大有裨益。

一、中华文化根脉里的“致良知”思想

“致良知”,发端于“良知”概念,成型于明代思想家王阳明。“良”即伦理道德,“知”为意识,“良知”即心中有伦理道德,能辨清是非对错。《孟子·尽心上》有云:“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首次指出了良知的清晰概念:良知人人具有,个个自足,是一种不假外力的内在力量。王阳明在良知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致良知,并以致良知作为阳明心学理论的精髓。他主张心的本体就是良知,虽然良知为每个人心中固有,但不能只是清净内心不管外事,而是要通过“知行合一”的方式除去恶念去掉私念。

阳明心学中的致良知可以具体解构出以下三层含义:挖掘天赋的道德意识,这表现在让良善情感自然流露,正所谓“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在实践中判断是非善恶,即“ 知善知恶是良知” ,致良知并非是出世的、独善其身的、无需努力即可得到的,而是在社会中生存、与他人相处、从事职业行为的过程中,格物致知,知行合一,躬行践履,在实践过程中用功打磨,事上磨炼,以判断基本的是非对错;致良知重现自然知觉和直接直觉,中间不需要预测计算、逻辑活动和知识运用,也不需要经过一个外求的间接认识过程,良知皎洁光亮如同镜子一般,任何人或事物的是非对错都在这面镜子中清晰可见。

二、“致良知”、司法良知与法官队伍建设

致良知唤醒、维系司法良知,并从以下三个方面作用于法官队伍建设:

其一,规制法官个人和内在心灵的关系。心灵通过对个体自我行为、意图或道德进行好坏判断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自我约束。一方面,致良知擦净法官内心,排除物质诱惑、情感喜好的干扰,使其心如明镜,照见是非,公正断案;另一方面,致良知注重知行合一,主张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打磨良知,真正让心灵的力量由内而外影响法官行为,影响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社会的互动,实现案件公正,树立法官良好形象。

致良知约束法官的内心,由内而外,从心灵层次促进法官一心守法、秉公司法。首先,致良知提供法官抵御干扰和坚守底线的能力与方法,在其遇到诱惑时能够坚守良知;其次,致良知唤醒法官司法良知,防止自由裁量权异化。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本质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技术性地降低了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寻租的风险,外在制度难以准确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进行界定。而内在的司法良知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将吹响内心的岗哨,法官若是判断不公将心生不安,从而自觉清廉运用司法权。

其二,提升法官办案能力,改变机械司法现象。通过加强法官职业技能培训、纠正冤假错案、严格程序要求等诸多方面耗时颇长的努力,法官队伍办案技术、逻辑论证能力已有显著提升。笔者认为,目前法官审理案件有三个不同的境界:单纯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司法民工、能处理疑难司法案件的司法工匠与遵循良知引导的司法大师。司法民工单纯付出精力,像自动售货机一般,一边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另一边输出司法判决,机械运行。司法工匠掌握了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技巧,面对复杂的不能机械化处理的案件可依靠其深厚的理论素养解决。司法大师则敬重天理人伦,循人类生存发展的规律,尊重人性,以良知考量公平正义,指导裁判行为。致良知培养法官倾听、反思和挖掘普遍社会普遍道德法则的能力,为法官注入富有良知的精神灵魂。

致良知具有跨越现今法律正义观与群众正义观鸿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接现代法治精神与传统法律文化。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不仅崇尚法治、奉行法律,而且心怀良知,带着社会常人的价值判断,运用司法智慧,将传统文化、价值信仰与法律系统结合得出裁判结果。二是联结逻辑判断与情感判断。审判权的核心是判断权,在司法方法运用方面,拥有致良知能力的法官不仅以法律为大前提、法律事实为小前提进行逻辑判断,而且以常人的情感、内心的良知衡量逻辑判断是否找到了恰当落脚点。若是裁判结果违背了法官的良知情感判断,则重新考量逻辑判断的严谨性、合理性,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裁判结果。

其三,致良知促进法官群体建立集体认同的职业伦理。当良知成为法官职业的符号,每位法官都在集体中找到良知的归属感,法官之间会形成彼此的约束与监督,若是某位法官进行权钱交易,破坏职业尊荣感,则会被整个职业共同体排斥,面临被孤立的境地。致良知还为相对独立的司法伦理提供有效支撑,显示司法权力与其他权力的不同,防止其他权力领域滋生的腐败向司法领域蔓延,构筑司法权力领域独特的“文化防火墙”。

三、将“致良知”融入法官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是将致良知融入法院文化建设,激发法官司法良知。要将致良知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核,全方位融入法院精神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建设中,以此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感染人、鼓舞人,尤其是当法官的行为表现出良知淡漠、不公道、利欲熏心时,法院文化能发挥提醒、启发作用,唤醒法官内心休眠的良知。

将致良知融入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就是把致良知作为法官的职业信仰之一,在法官心中把司法良知与自身职业紧密联结在一起,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与法律同样重要,是基本职业要求。将致良知融入法院物态文化建设,化为以实物形态存在,可以直接感受、直观把握的文化,这是最表层的部分,也是直观效果最强的文化建设方式。其中主要有审判场所、办公区域、 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荣誉室、院内景观、标语、格言、书画等。将致良知融入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倡导法官在行使司法礼仪时,言行举止中尊重当事人,在业务活动时较普通人更严格规范自身,谨言慎行,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将致良知融入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以成熟稳定的制度规范、行为纪律、原则要求使司法良知得到切实运行,具体可以体现在司法统计、信息宣传、文秘财务、物质装备等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之中。

二是凝聚法官群体良知共识,培育共同价值观。司法群体应就司法良知达成共同价值观。司法体制改革有力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司法权,但审级制度依然存在,法院系统对法官业务的考评、 责任的追究也是基本的、 必须的。法官在遇到法律适用结果与良知判断不相符的情况时,往往缺乏运用司法智慧将情感判断与逻辑判断相符合的勇气,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院系统内部业务考评、追责的压力。

达成共同价值观的过程应该是、也只能是自上而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如果能把司法良知作为案件审理的必要因素,将有利于形成法官群体相同的法治理念。司法良知这种内化于个体的意识与其他人和多数人的所想、所感、所断相吻合,这种共同话语、共同价值观形成以后,法官群体的职业共同自信得以确立,每位法官都用群体内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判断自己承办的案件、他人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法官群体的崇善风气、行动模式、价值导向。

三是要常抓不懈,使良知成为司法符号。要实现头脑中观念的改变绝非一日之功,而要常抓不懈。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各方付出很多努力才培育起的法官良知雏形,可能会受到不时的、反复性的干扰,有一个建立-覆灭-再建立-再覆灭-再建立-缩小-加强-扩大-缩小-加强-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道路曲折的又是前途光明的,是波动的也是前进的,需要时刻警惕,持之以恒地培育司法良知。另一方面,当下良知启蒙并未代替道德说教的教育背景,决定了法官以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员,缺乏致己良知的意识。换言之,在人思想观念形成的关键期,小学、中学乃至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中都没有接受过良知教育,在法官个人思想品性已经塑造成型的时候再抓良知启发,无疑需要付出更为艰苦更加漫长的努力。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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