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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寸步难行彰显诚信建设威力

咸阳日报 2018-08-03 07:19 大字

亦荣

近日,“中国青年报微博”爆出: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学校却来电说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元贷款已两年没还,被纳入失信名单;为了不影响儿子读书,饶先生马上联系银行,还清了欠款。而类似新闻还有,如河北衡水桃城法院就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限制失信人的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

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教育,是对“老赖”失信行为的一种限制,很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若干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此规定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他人用被执行人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由此可见,限制“老赖”可能影响其子女接受不包含义务教育内容的高消费教育,确有法律依据。

古人云:“信,国之宝也。”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道、齐家之要、治国之宝。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准则,是一切社会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更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决胜全面小康,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经济社会领域仍存在许多失信行为,“老赖”便是其中的典型。这些人主观上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从道德上讲,他们视信用如无物,不仅失信于债权人,还失信于社会,与诚信社会建设背道而驰;从法律上讲,他们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与法治社会建设格格不入。对待这些人,只有找到痛处、精准打击,才能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真正落地、让诚信成为人们的主动追求、让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平稳和谐。

营造恪守诚信的社会环境,功在千秋,惠及子孙。大力提倡诚实守信,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遵守,以有效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同时配以相应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促使人们都能守法诚信经营。需要建设完善诚信征信体系,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只有这样,只有真抓实干,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真正实现了“失信者寸步难行”,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健康发展、兴旺繁荣,人民群众才能有更多更充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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