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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教融合,对接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新要求 上海修订职业教育条例 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与职校联合招生培养;职校师生知识产权应用可在企业作价入股;推行学历、技能评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7-31 06:32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李蓓 记者钱培坚)7月24日,上海市人大十五届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记者获悉,通过本次修法,上海拟明确通过制度保障,培育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对接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新要求。

上海市教委主任陆靖介绍,目前全市中职学校85所,每年招生3.3万人,在校生约10万人;高职学校22所,本科院校设置高职学院11所,每年招生4.5万人,在校生约14万人。每年全市有5万多家企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十二五”期间,劳动者个人参与社会化培训累计268.8万人。

修订《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目标直指提升“上海服务”品质、擦亮“上海制造”品牌,这是对接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的新要求。

《草案》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职业学校应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并开发完善与上海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教学标准;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实行中职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草案》在产学融合、校企合作上提出多项亮点举措。《草案》提出,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草案》还鼓励职业学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入股。

《草案》明确,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实行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推行学历证书、技能评价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实施学历证书与技能评价证书融通,建立和完善技能评价与学习成果转化互认机制。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中建议,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同时,切实保障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明确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60%。《草案》还指出,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报告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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