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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还需“见义智为”

贵港日报 2018-07-30 10:38 大字

苑广阔

主持人语:把“不顾个人安危”一类的表述从见义勇为的概念中删除,江苏并不是首例。早在两年前的武汉,已经通过立法,删除了见义勇为条例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字样。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同样宝贵的,全国多地以立法的形式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倡导“见义智为”,体现了应有的社会文明与进步。

什么样的行为是我们倡导的“见义勇为”?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弘扬这样的传统美德?《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7月25日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不仅对见义勇为行为重新进行了科学界定,还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与现实脱节的规定进行了修改。(7月26日《扬子晚报》)

这次江苏省围绕见义勇为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对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界定,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与支持。原来在概括见义勇为的概念时,基本都会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这样的表述,而最新修订的条例草案,则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的字样。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改变?其背后体现出的,实际上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是对每个人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同时还体现了生命权利平等的原则。把“不顾个人安危”纳入见义勇为的概念,当然体现了一种勇于奉献和牺牲的精神,有可取之处。但是具体到实践中,这样的“不顾个人安危”也会带来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最常见的就是未成年人面对突发火灾、有人溺水等等情况,“不顾个人安危”去营救,结果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极有可能没有帮助到别人,反而导致自己陷入困境,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而从一个更为务实的角度来说,即便不是未成年人,是成年人去帮助、救济别人,显然也应该首先在保障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再去采取各种帮助和救济别人的办法和措施。否则的话,救人者救出别人,伤害了自己,甚至是没有救出别人,也伤害了自己,那么从结果来看,就是一种“得不偿失”。可以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样的理念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那么就与之前的“不顾个人安危”出现了矛盾,所以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成了一件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事情。

在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换句话说,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提倡盲目的、超出个人能力的、不顾后果的见义勇为,而更加提倡充满理性的、科学合理的见义智为。因为这样可以帮助别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为了帮助别人就牺牲自己。

有人可能会说,“不顾个人安危”终究有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如果现在删除这样的表述,岂不是让我们在面对身处险境的他人时袖手旁观,无动于衷,甘当吃瓜群众?这当然是一种误解,“顾个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能共存的,我们希望的只是在顾好个人安危,尽最大限度避免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别人施以援手,这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体现生命权利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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