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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子女被限高收费学校“无冤可讲”!

鲁中晨刊 2018-07-21 08:12 大字

□李传营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16日透露,该院近日向辖区内的衡水第一中学等7所私立学校发出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的司法建议后引发社会关注,现已有23名失信被执行人为避免孩子上私立学校受限,主动履行了共14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据7月17日中国新闻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集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生存之基。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总有那么一部分人,不仅言而无信,而且还很极端,他们欠下一堆债务,一副无赖嘴脸,花钱用别人的卡,买车挂别人的名,不让出国咱就不去,不让坐船咱坐汽车,又不是什么极端犯罪,法院也不能剥夺一切权利,一副“爱咋咋地”的态度,这部分人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老赖”。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老赖”呢?应当说,并不是没钱还账的都叫“老赖”。从法理上说,所谓“老赖”,是指有能力偿还而不还、妨碍或抗拒执行、想法子“躲猫猫”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说,这样的债务人,在消费领域有所限制,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然而,对于限制“老赖”子女上高收费学校这一做法,网友们也还是反响不一,有的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有的说,孩子是无辜的;也有的说,孩子并不无辜,孩子也是受益者。笔者认为,“老赖”既然有能力还款又不偿还债务,其子女被限高收费学校,并非“无辜”,也无冤可讲!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指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中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其中的第七项就明确规定: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其二,“老赖”欠债不还,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要投入到子女的教育上,这种用“欠债不还”的方法供给子女上高收费学校,显然欠妥。而且从另一方面说,很多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基本不是靠分数考进去的,而是花钱“买票”入校的,这跟宪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显然是两码事。

其三,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消费学校并不是限制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并没有说一定要接受高收费教育。在这里,“老赖”子女入读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等并没有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接受教育也有法可依,即使“老赖”真的不能还款,孩子也正常接受教育,这说到底,目的还是催促还款,限制的也是奢侈消费。再从效果上来看,已有23名失信被执行人为避免孩子上私立学校受限,主动履行了共14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这就更加揭露出了“老赖”们的真实面目。那么,还上款的这些“老赖”们,是否会就此取消子女上高收费学校的打算呢?——— 我看未必!所以,“老赖”子女被限高收费学校,不仅没有“无辜”可言,而且也“无冤可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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