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用过期药是医疗安全底线
郝雪梅
河南省伊川县一名患者家属段宏(化名)反映,三年前,其岳父在伊川县人民医院做开颅手术,被注射了过期药物“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术后,岳父颅压居高不下病情加重。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但医院认为:只使用了一瓶过期药物,“病情加重”和“过期药品”无关。 (据澎湃新闻)
究竟是不是“过期药品”导致了“病情加重”的后果,这不是我们能够说得清楚的,需要有关部门技术鉴定。但是,笔者想说的是,在这起医疗纠纷事件中,不管“过期药品”和“病情加重”有没有关系,即使一点关系都没有,也是值得反思的:“医院里的过期药”为何没有下架?“医院里的过期药”为何能够注射到患者身体里?
“过期药品”和“过期食品”的性质是一样的。食品过期了,未必就会给健康造成危害,过期的食品通过检测,也可能是安全的,也可能是质量达标的。药品过期了,也未必就会给健康造成危害,过期的药品经过检测,也可能是安全的,是“符合”一些“指标”的。
也就是说,患者的“病情加重”结果,未必就是“过期药品”导致的,即使“过期药品”已经在质量上不达标了,也不能就说“病情加重”和“过期药品”一定有关。可是要知道,为何给食品和药品设置了一个“过期的标准”?之所以实施这样的管理制度,目的就在于“最大可能确保安全”,即使过期的药品、食品没有任何问题,也是不允许销售的。因为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那么,医院何以给患者使用了“过期已经三个多月的注射液”?这就需要反思了。其实我们更想知道的是,“医院里的过期药品”,究竟是故意使用,还是浑然不知?无疑,哪一种情况都是不能宽容的。
“医院里的过期药品”,应该严格管理。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药品在到期之后,都能够顺利地下架以及销毁,监管部门更应该严格监督,随时抽查,而不是医院想下架就下架,想使用就使用。生命重于泰山,管理不能轻如鸿毛。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和“没有伤害”是两码事,使用过期药,绝对不能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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