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淘宝“刷手” 阿里获1元赔偿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日前宣判。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判定李某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
2016年7月,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所谓“刷单”是指买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李某到法院起诉淘宝,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
不过,李某随后被淘宝反诉。淘宝方面表示,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淘宝在起诉书中称,淘宝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刷单”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也损害淘宝的声誉和竞争力,且会污染数据的真实性。
在被淘宝反诉后,李某主动撤回对淘宝的起诉。今年5月,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笔订单中支付款项后又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遂支持了淘宝的诉求,判李某赔偿淘宝损失1元。李某接受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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