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危害患者权益医院需警钟长鸣
近日,河南省伊川县一名患者家属段宏(化名)反映,三年前,其岳父王某在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做完开颅手术后,被注射了过期三个多月的药物“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一份盖有伊川县人民医院公章的陈述书显示,2017年5月22日,该医院承认给患者王某使用了一瓶过期66天的药物,但表示患者不良愈后系自身发展导致。(7月17日人民网)
此事件中,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伊川县人民医院给患者王某使用过期药物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结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不超过5%。但是,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现象,依然值得重视。无论是从任何角度出发,医院都不应该让过期药品出现在医疗机构的药架上,更不该使用到患者身上,作为治病救人的专业人士,任何一次失误给患者带来的伤害都可能是不可逆转的,对此必须警钟长鸣。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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