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洪峰当成“玩命漂流”的秀场
房清江
7月13日,有重庆市民报警称,洪峰正在过境的嘉陵江中有人被困。消防官兵驾冲锋舟沿江寻找1小时发现7名“落水者”,但7人均拒绝救援。他们自称是专业游泳队员,故意到此体验“洪峰漂流”,消防队员只得在洪水里护送7人直到天黑。这段“洪峰漂流”拒绝救援的视频传到网上后引发对漂流者的广泛谴责。(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洪峰漂流”视频,引发网友近乎一致的谴责,类似的冒险行为,的确太过任性。但同时必须也要看到,这些任性也不是简单的非理性。就像野外探险伤亡频发,并未让其他热衷者止步一样,喜欢挑战风险也是部分人的心理需求,至于这个群体所具备的技能是否能确保其避险则另当别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公民任性的行为不会对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构成危害,就不能随意纳入禁止之列。换言之,对于探险、冒险可以不提倡,但不能简单地禁止。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受到约束。比如,“洪峰漂流”可能导致三种后果:一是自身发生伤亡;二是遇险消耗公共资源;三是组织或者结伴,导致同行者受损害。这些都是可以预见的风险,还可能引发其他后果。对此,需要一一厘清责任。“洪峰漂流”自身发生伤亡的,怨不了别人,诸多相关的民事责任享有豁免权;组织与结伴导致同行者损害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洪峰漂流”对公共管理带来的影响,往往是引发争议的关键。就此而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让规则变得富有操作性。比如,特殊时段、特殊区域禁止制度,将其纳入治安管理,比如,可以将“洪峰漂流”列入破坏救灾应急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强制约束。
总之,不能把洪峰当成“玩命漂流”的秀场。任性是有边界的,既要求公民任性理性有度,更要求引入法治轨道,不断健全规则,调节规制,而不只是在合理与否上争议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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