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检法发文联合惩治老赖:互相配合 12种情况追究刑责
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该《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确保正确执行法律。
该《意见》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12种行为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院可向检察院建议予以监督,检察院应依法开展监督;申请执行人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依法开展监督;检察院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意见》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材料等作出规范。
(来源:检察日报)
主办:云南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法制日报》云南记者站
编辑: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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