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数据造假应追究刑责
□魏文彪
15日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该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迅速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责令长春长生停止狂犬病疫苗生产。
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药品造假,将会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与损害。幸运的是,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长春长生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如果在检查发现问题之前,涉事批次产品已经出厂和上市销售,很可能就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可以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死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所以,针对此次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生产数据造假事件,除了应当收回该企业的《药品GMP证书》,责令其停止狂犬病疫苗生产外,还有必要如国家药监局专项督查组所说的那样,“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不仅如此,据报道,2017年,长春长生的疫苗就曾因出现问题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点名。如此看来,长春长生在疫苗生产违法上属于“屡犯”,司法机关理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施以刑罚。
近年来,类似药品数据造假现象时有报道,屡见不鲜。唯有加大对于药品数据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遏制药品数据造假现象,切实保障药品数据的真实性与药品质量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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