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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因儿救人身亡起诉受益人 ■法院判决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26万元

天水晚报 2018-07-16 17:36 大字

1979年出生的沈智卫,见义勇为施救落海者吴女士,但未能施救成功,自己却不幸身亡。事后,沈智卫母亲黎女士将事发现场被他人救起的落海者吴女士诉至法院,索赔百万余元。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补偿26万余元,双方均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近日从宁波市中院获悉,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12日晚9时许,吴女士家经营的“浙椒渔75050”渔船回港停泊在石浦港内,因渔船停泊地与码头有一段距离,船员上下船需要小船接送,她打电括让沈智卫去码头接人,沈智卫答应后随即驾驶“浙象渔供476”号小船去接吴女士。

当沈智卫驾驶的小船靠近渔船船尾时,吴女士不慎落入海中。沈智卫见状立即跳入海中施救,但因天黑、水冷、退潮等原因,没有施救成功。其间,邻近的“闽连渔60393”号船的船工听到呼救后立即来施救,并将吴女士先救起,后再去寻找沈智卫时已不见人影。

2017年2月9日,石浦边防所出具沈智卫失踪证明。4月20日,石浦派出所出具原告之子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2017年5月22日,经石浦镇政府举荐,沈智卫跳海救人之举被象山县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2017年11月17日,象山县政府发文对沈智卫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表彰,沈智卫获“2017年度象山县见义勇为个人”记三等功。

沈智卫母亲黎女士年过七旬,痛失爱子后,精神备受打击,将吴女士诉至象山县法院,要求其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黎女士认为,自己的儿子见义勇为施救被告而亡,致使原告老年丧子,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被告作为获救的受益者,竟然不闻不问,其所作所为有违公民基本道德,也与法律相悖。

于是,2017年7月,黎女士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象山县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因儿子见义勇为身亡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沈智卫的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关系或界定沈智卫与被告之间是否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办案法官分析说,本案中沈智卫的船上没有被告乘坐,也就无履行运输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落入海中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沈智卫发现被告落海后跳入海中去救被告上船,系沈智卫自愿实施,而不是其法定义务,也不是其先前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延伸义务,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虽沈智卫未能将被告救起,但其实施救助的行为,为被告后被他人所救也赢取了时机。

办案法官说,“亡者已去,被告作为因沈智卫的救助行为受益人,其对亡者的家属应作补偿,既慰沈智卫之灵,更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奖励和安抚,故原告作为沈智卫的母亲提出被告补偿的请求,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最终,象山县法院酌情判决吴女士补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另补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26万元。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但因吴女士怠于履行,黎女士已向象山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均据新华网)

2、法院认定受益人应负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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