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全日制”活 背“钟点工”名一些企业把劳动者伪装成“钟点工”
[摘要]一些企业把劳动者伪装成“钟点工”
据《工人日报》7月7日报道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儿。有的是口头约定为“钟点工”,有的还签下“钟点工”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近日,记者采访了保洁员、促销员、婚庆员、演艺员等22位“钟点工”,他们中的一些人向记者讲述了各自遭遇:被辞得不到赔偿,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受用工单位欺骗签订非全日制劳务合同……
2014年6月12日起,每天早上7点,在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服务公司做保洁员的郭超英都会准时出现在所在公司三楼的工具间。物业总经理要求她7:10~9:00、15:00~16:50打扫走廊、工位地面,擦洗卫生间和茶水间。因为工作地点离家远,郭超英用中间的时间来巡检,有时会被叫去擦洗会议室。到了午饭时间,她就加热自己带的馒头或米饭,就着咸菜吃。公司承诺每个月的工资是2200元。
今年2月1日,郭超英被解雇,公司对此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她听说遭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6月11日,该软件公司代表在庭审中辩解说:“当初公司与郭超英签协议时明确了是非全日制用工,郭超英也同意签字了,而且公司安排她每天工作不到4小时,一周没超过24小时,所以解雇她不用赔偿。 ”郭超英则不同意,她说,实际上自己每天工作时长都接近8个小时。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郭超英不能提供每天工作8小时的证据。因此,裁决不予支持郭超英的诉求。
与郭超英的遭遇相似,沈阳某大型连锁超市促销员郑灏也觉得自己遭到不公对待。
2016年8月,超市某食品品牌产品销售商雇郑灏在超市工作,每周付给他325元,他连续工作了7个月。“说是小时工,干的是营业员的活儿,每个月到手1300元,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调整为1620元)。找到老板要加工钱,老板说,我一个小时工哪有最低标准,约定是多少就给多少钱。 ”郑灏说。
记者采访的22位“钟点工”中,17位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个小时,13位每天工作接近8小时,与企业内全日制员工工作内容相同。然而,这13位所谓的“钟点工”工资却低于全日制员工,而且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意外伤害险。
“守好4小时工作之限,规范钟点工用工,才能不让企业钻漏洞。”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建议,各地政府可以制定规范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明确用工时长和劳动报酬。对于完全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幌子,用合法手段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企业,应当明确处罚手段,让企业有所顾忌。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建议,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和用工协议,而非 “口头协议”。“一方面让劳动者维权时能有据可依,同时明确用工时间和劳动报酬,避免发生劳资纠纷。另一方面,雇主或企业对于‘磨洋工\’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合理辞退,避免因‘钟点工\’没有试用期、试用好坏都要给报酬的状况出现。 ”刑燕说。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则建议,劳动者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都要仔细阅读条款,不懂时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还要留好相关维权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当劳动者发现自己干的是全日制工的活,却被当成‘钟点工\’时,应当先悄悄取证——关键证据就是证实自己的工作时间。”刑燕建议道,这类证据包括工友在内的人证,每天上班超过4小时、每周上班超过24小时的考勤表、打卡等书面证据,上班期间交接班记录证据,如果该记录有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更好。还有能反映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拿到这些证据后,就可以和用人单位交涉谈判,要求享受全日制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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