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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依法为舆论监督撑腰

安徽法制报 2018-07-09 15:38 大字

□高秀东

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稍有不慎,就会被送上被告席。如何奖掖他们的可贵热情与担当,如何让他们在开展舆论监督、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不至于既流汗又流泪,值得大家共同思考。

最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某药酒”指控某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所有诉求,让很多媒体人感到欣慰。舆论监督不应是媒体人单枪匹马的挑战,他们渴望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其中,司法机关的态度非常关键。因为,这是一种一锤定音的宣示,也是最有力度的底线保护。

舆论监督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它具有一种精神和道德的力量,能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换言之,舆论监督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

舆论监督蕴含着满满的正能量,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舆论监督而引发的侵权官司,司法机关更要认真地对待。

从立法层面讲,媒体搞舆论监督早已过了赤手空拳的阶段。从事实角度看,媒体舆论监督涉嫌名誉侵权的官司一般都不是很复杂,主要是一些内容的措辞或表述是不是准确,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即便如此,法院审理媒体涉嫌名誉侵权的官司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对舆论监督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灰色和真空地带,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舆论监督不理解、不配合。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几乎人人可以参与,采写编发的节奏大大加快,要求所有报道完全准确无误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而一些被批评者恰恰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使媒体陷入令人头疼的缠诉中。

置身这样一种背景,法院公正审理和裁判媒体涉嫌名誉侵权的案件,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更需要功力。至少要做到以下3点:第一,要敢于排除一切影响公正审判的干扰因素,让诉讼当事人在公平的环境中透明地较量;第二,要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切忌以“谁报道,谁举证”取而代之,这种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将从事舆论监督的媒体置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要妥善处理被监督者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之间的关系,被监督者比如企业哪怕是知名企业的名誉权也属于个人权利的范畴,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当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社会权利。

舆论监督惠及众生,功德无量;舆论监督时常涉诉,期待关注。打官司靠的是法律,拼的是证据,但法律和证据都是刻板的、教条的,唯有人才能将法律和证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每一起官司判得既接地气又合法理。愿媒体舆论监督的环境越来越好,盼司法机关为舆论监督撑腰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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