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拷问”亲情 调解“缝合”人心
婆媳之间的相处之道自古以来都是难题,本期案例要讲的是丈夫去世后,婆媳因死亡赔偿金分配起争执,最后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圆满解决的故事。
初次协商已成功 公婆反悔矛盾起
2018年4月19日,年仅26岁的任某在广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触电死亡。接到消息后,任某的父母及妻子忍着巨大悲痛,一同赶往广东处理赔偿事宜。经协商,广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死亡赔偿金96万元。在协议签字当天,该公司便向死者妻子张某的银行账户汇入6万元。在收到任某的火化证明后,该公司又将余下的90万元一次性汇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收到这笔巨额的赔偿金后,对于如何分配该笔赔偿金以及任某的遗产,公公婆婆及儿媳心里都没有底。张某首先提出,拿出26万元给公公婆婆作为供养费,剩下的扣除丧葬费后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和自己以后的生活费。公公婆婆当时也同意了。事后,公公婆婆细想下认为该分配方式不公平,加之亲戚的鼓动,便找到张某要求重新分配。张某不同意,双方矛盾激化,于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法理交融细分析 赔偿分配需谨慎
人民调解员接受该案件后,分析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是这96万元死亡补助金和任某遗产的分配。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继承法》规定,发生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任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对财产进行处理,因此,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公公婆婆、张某及其儿子四人平均分配。对于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双方没有异议。
关于死亡赔偿金部分,扣除丧葬费后,就是待分配的金额。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印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规定了,同一顺序的军人抚恤金分配对象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相关部门第一次明确了抚恤金分配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和扶养义务等因素,为民事案件中赔偿金分配原则提供了参照标准。
孩子权益先保障 立场一致达协议
有了这个参照标准,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主要从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情况来考虑对这笔抚恤金提出分配方案。本案中,死者系独生子,婚后带着妻子、儿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任某母亲49岁、父亲51岁,主要以在家务农、经营小生意为生,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张某年纪尚轻,也有稳定经济来源,而死者的孩子不满两岁,成长过程中还需要大笔费用。因此,在这些考虑下,人民调解员提出这笔赔偿金的分配要向死者孩子倾斜,充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并向双方当事人细说了分配参考标准。
在人民调解员耐心地释法说理下,双方都认可孩子权益要优先保障,并最终达成96万死亡赔偿金除去丧葬费8万后,拿出21万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剩下的67万参照法定继承由四人各分得16.75万元的调解协议。另外,公公婆婆还主动放弃了对死者存款的继承,并且同意照顾孙子,让张某可以安心外出挣钱。
调解协议达成后,考虑到遗产中涉及到死者上万金额的存款,要取出这部分钱需办理公证,为了让当事人少跑点路、早点取出存款,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协助当事人顺利取出了死者的存款。至此,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张某和公公婆婆摒弃前嫌,恢复了和睦关系。
人民调解员提醒: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是受害人近亲属,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原则上应当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不应简单参照《继承法》原则处理。□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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