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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篡改志愿需“惩防并举”

山东商报 2018-07-02 14:29 大字

媒体昨日报道,6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高考考生小旭(化名)按照规定上网填报志愿,突然发现自己的网上志愿被他人恶意填报,且经过三次提交,自己已经无法再更改。情急之下,小旭家人迅速向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象山派出所报警。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小旭已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尝试新的志愿填报。

高考志愿填报被称为“第二次高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恶意篡改填报高考志愿的事件时有爆出。一些学生出于嫉妒心理,或是为了挤掉竞争对手,偷偷对同学的志愿进行了篡改,致使后者名落孙山。同时也有个别老师为了给一些民办院校拉生源拿提成,擅自将学生的志愿改成该院校。

正如一位受害学生家长所言:“他改的不是我家孩子的高考志愿,他改的是我家孩子的命运。”篡改他人志愿,破坏了高考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侵犯了考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有可能影响考生的一生。每每篡改志愿事件发生后,教育部门、高校都会努力采取补救措施,一些学生的原始志愿得以恢复,但也有考生只能到被篡改后的高校就读,从此走上了另一条并非所期望的人生道路。面对篡改志愿频频发生,我们不能止于就事论事的“救火式”处理,更要针对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惩防并举”综合堵漏。

首先,加快篡改志愿入罪。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和破坏国家招生考试正常秩序行为入罪。对于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各地公检机关大都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进行侦查和起诉。这三项罪名的刑罚条文都规定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作为定罪依据,比如根据司法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改计算机存储数据二十台以上者,才可以定义为情节严重。这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和震慑篡改志愿行为,与行为对于考生造成的伤害不相符合。因此,有必要对于篡改志愿予以单独立罪,根据犯罪手段和后果实施精准打击。

这不仅在于加大违法成本和风险,更有助于提高社会对于志愿填报的敬畏心理。毕竟,以其他领域的罪名打击篡改志愿行为,难以充分体现考试志愿填报的严肃性和重要性,震慑作用有限。一些考生及家长不认为篡改志愿已经构成了犯罪,甚至有的被告家属事后直接找到受害学生一家索取“谅解书”。篡改志愿入罪,划出法律红线,让公众对于志愿填报及其背后教育权利产生敬畏,知道哪些事情不可触碰。

其次,技术防范也要跟上。一直以来,高考志愿填报系统都是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虽然有关部门再三强调谨慎保管准考证及密码,但由于考生防范意识欠缺等原因,仍难以避免密码泄露或遭到破解。目前高考考场的安全保障措施已经比较成熟,志愿填报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也应该提高,增加短信验证、扫码登录、变动提醒等功能。今年广东高考报名,就首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考生相片和人脸特征信息数据,以确保考生个人信息采集的真实准确。对于高考志愿填报来说,不妨多引入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这样的“黑科技”,从源头杜绝恶意篡改,维护正常的招录秩序。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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