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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保胎假”,让女性福利更完整

新安晚报 2018-07-02 10:53 大字

□然玉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成为新规的亮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规章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女职工的身心健康。”(7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保胎假”的提法,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第一次听说,其实这并非什么新概念。在很多年之前,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就指出,保胎休息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按理来说,该“复函”的效力是全国适用的,然而实际情况是,各地很少援引和执行这一条款。就此,所谓的“保胎假”,长时间以来成为一项沉没的隐性权利。

严格来说,保胎假的确没有法律层面的明文规定。此番,江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之加以梳理和确认,也算是开创性举动。诚如有关负责人所言,类似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女性健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事实上,有保胎需求的员工从来不在少数,在过去没有“保胎假”力挺自身权利的大背景下,其中很多人往往不得不辞职休养。这种局面,对于女性职员无疑是极不公平的,也在客观上给某些企业“甩包袱”“躲责任”提供了便利。

近些年,包括“保胎假”的出台在内,公众能够明显感受到,各地关于女性生育权利的保护,越发趋于全面化、细致化和制度化,这大大有别于过往仅仅只有“产假”得到刚性兑现的生育福利……考虑到现实职场劳资双方素来失衡的角色关系,考虑到女性职工一贯的弱势地位,在法律层面出台针对性的平衡条款,当然是必要的。维护女性生育权利和健康权利,以正式的公共保护取代充满不确定性的私力救济,这应该是大势所趋。

从技术环节来说,推出“保胎假”毫无难度。此前,各地之所以迟迟不动,更多还是囿于此举“可能增加企业负担”的顾虑。必须承认,类似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只是,若仅仅出于这样的担忧就拒不作为,也很难说合理。如果设立“保胎假”,到底会有多少女员工请这个假,又会给企业增加多少经济负担,这些都是需要实地调研、精确测算的。这一次,江苏想必也是做足了功课,精确核算之后认定后果可控,才果断出台了“保胎假”。

既有省份先行先试,那么就表明“保胎假”很可能是可行的。对此,其他地方也不妨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尝试通过“保胎假”等制度工具,来最大程度维护女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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