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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强迫购物被究刑责的警示意义

黄山日报 2018-06-16 18:08 大字

□ 魏文彪

本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原导游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不发放房卡、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的,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云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强制游客购买商品、消费项目,理当依法被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发生后,当地并未像其他一些地方一样,仅仅对相关导游给予不痛不痒的处罚,而是旅游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令相关犯罪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了坚决依法办案、切实维护游客权益、净化旅游市场秩序的意识。

然而,现实当中,不少导游亦存在以威胁、暴力手段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行为,但未闻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导游实施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行为后,甚至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成本如此之低,导游们自然也就不惮于实施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行为,敢于肆无忌惮地侵犯游客的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显然,唯有对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乃至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令犯罪人员依法受到刑事惩处,大幅提高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的成本,才会减少乃至杜绝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我们有理由期待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都能像查处该起案件的相关部门一样,坚决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警示所有导游杜绝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服务行为出现,促使游客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促使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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