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二审开庭 人物形象独创性举证成焦点
“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法制日报北京6月12日讯 今天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该案一审中,大头儿子公司被判侵犯央视动画公司著作权并赔偿损失。
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起诉称,自己作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而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央视动画公司认为,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央视动画公司提起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判决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合理费用8万元,驳回央视动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大头儿子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央视动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天的庭审中,大头儿子公司称,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未尽到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且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双方针对大头儿子人物形象、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否尽到举证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被告时代佳丽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原标题为《“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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