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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调高

天水晚报 2018-06-13 09:46 大字

据新华社电 海南省物价局、住建厅近期下发文件,要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

根据《海南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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