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合同“先予仲裁”, 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介绍,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该批复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批复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该负责人介绍,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概括其模式为,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该负责人说,最高法此次作出的批复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该负责人说,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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