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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作出批复 “先予仲裁”执行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

华商报 2018-06-12 04:05 大字

最高法近日就广东省高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介绍,2018年4月,广东省高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最高法指出,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批复还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是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批复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时明确,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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