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场碰瓷”同情不得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两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辞职后索取生活费。主动不要社保,事后举报索要补偿……以上情况,都是让企业大吐苦水的“职场碰瓷”行为。某些求职者专钻企业的劳动管理漏洞,或隐瞒真相或布下陷阱,人为制造违法用工现象,为牟取不当得利而恶意索赔,劳动者诚信问题引发热议。(6月9日《工人日报》)
故意碰瓷者,不仅为道德所不齿,更是对法律公平性的公然戕害,“职场碰瓷”更是如此。诚如上海二中院今年3月发布的《劳动争议白皮书》显示,劳动者在履约过程中缺乏诚信主要表现为几种常见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骗取入职机会;利用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商业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为获取双倍工资借故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让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等。这些都是“职场碰瓷”的典型手段。
“职场碰瓷”,甚至“职业劳务碰瓷”的存在,一则在于用人单位的用工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如在劳动合同上“能省则省”,就会授人以柄;二则在于对“职场碰瓷”处置力度疲软,法院在发现企业或劳动者有恶意诉讼行为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三则在于职场碰瓷者利益熏心,为蝇头小利不择手段。
对“职场碰瓷”同情不得,否则就是对“恶”的纵容。一是,用人单位当履行好主体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用工管理者也须依法依规,不给碰瓷者机会;对于一些“职业劳务碰瓷”,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切莫因事小而“花钱买平安”。
二是,劳动监察部门须坚持“两手抓”。既要对不法用工行为进行整顿治理,更要对不法的“职场碰瓷”行为坚决说“不”。如北京市海淀法院与辖区内有关机关合作建立劳动争议“黑名单”的做法就值得借鉴,将多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提醒个人和企业在招聘和求职中参考。
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法纪、恪守诚信。从劳动者角度而言,一方面应恪守诚实劳动的职场准则,另一方面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注意维权边界,不能在职场中故意“碰瓷”。同样,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善规章制度。□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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