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下发文件要求 商品房价格备案后 半年内不得调高
据新华社海口6月9日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省物价局、住建厅近期下发文件,要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
根据《海南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
根据通知,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按全装修备案的在申报表区分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新闻推荐
我出生在云南丽江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某个村庄,父母都是农民。从出身上来说,我甚至连小镇姑娘都算不上。经济上,我从小捉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