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230多部行政法规将修改或废止
本报讯(记者卢越)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予以明确。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初步梳理情况看,本次改革需修改或废止的行政法规有230多部,将分批完成。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强化了有关法律修改前,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
考虑到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数量较多,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司法部起草了《决定》,征求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印发,旨在明确有关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解读《决定》时表示,本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利益调整最为深刻的一次的机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尤为重要。
“职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本次机构改革对国务院有关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较大调整,理应通过立法、修法的方式满足机构改革的法治要求。”马怀德说。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初步梳理情况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有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虽已调整到其他行政机关,但不修改并不影响承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需要修改;有的行政法规规定影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的新组建的行政机关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或者有关职责关系尚未理顺,需要在部门的“三定”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后,再修改或废止有关行政法规;有的行政法规需要在有关法律修改后再作修改或者废止。基于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有关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难以在短期内或经一次“打包”修改完成。下一步,将分批组织修改或废止有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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