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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株蕙兰换3年徒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烟台晚报 2018-05-28 09:27 大字

2016年,河南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因采了3株蕙兰,被卢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5月25日,记者从被告人秦运换和卢氏县法院获悉,经审查,卢氏县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5月27日《都市晨报》)

采了3株蕙兰,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虽然是缓刑可还是引起了很大争议。案件将重新审理,是对司法精神的践行,也是对舆论质疑的回应。然而,无论最终的结果是什么,留给社会的都是反思。

自从出现了“3株蕙兰换来徒刑”事件之后,民间就引发了“路边的野花不敢采”的恐惧,应该说这样的结果是监管部门想看到的。然而,如果因为一起案件的审判而出现了“杯弓蛇影”的恐惧心理,应该说并非是生态保护的初衷。

对于一些生活在特殊地区的居民来说,自然界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壤,没有其他营生的居民,确实需要在大自然里寻找养活一家人的途径。这个时候,也就有了我们说的各种生存状态:有靠采集野菜生活的居民,有靠捕捞鱼虾生活的居民,有靠采集野花生活的居民。我们的所有法律都是人性化的,在保护生态和谐的同时,也保护着人们借助自然生存的权利。

并非是所有的兰花、兰草都不允许居民挖掘的,只是为了保护生态,有的允许挖掘,有的不允许挖掘。被判处了徒刑的居民挖掘了3株蕙兰遭遇如此处境,纠结点在于蕙兰到底属不属于“保护名录范围之内”。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表示: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虽然有些专家有提议将蕙兰纳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名录中,但现在因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列入保护对象。在国家林业局官网有一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上面收录了近400种植物,其中也没有蕙兰。而河南省林业厅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则表示,虽然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蕙兰究竟该不该保护并不是需要我们探讨的。更应该关注的是:有关部门在发布“禁止采挖名录”的时候,不能做到家喻户晓,说明宣传环节出了问题。即使是做了宣传,还要教会居民认识植物。法律不能只是逼出“路边的野花不敢采”,而是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管理,让人们因为敬畏法律而爱护生态,因为爱护生态而不胡乱采挖。还应该保护特殊地区居民的生存权利,生存权利和生态保护需要完美结合,这就不能只靠事后的审判,预防显然更重要。

特约评论员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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