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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中心漏诊肺癌 患者起诉获赔15万,体检中心漏诊肺癌 患者起诉获赔15万

老年生活报 2018-05-23 10:14 大字

案情

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

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体检中心体检。 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

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这家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

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张华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说法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体检中心 2013年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体检中心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

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体检中心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

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体检中心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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