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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新政出台 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滕州日报 2018-05-22 11: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卉)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行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日前,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通知》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行政许可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要求,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通知》对施工单位和现场管理作出明确要求,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维修条件或城市道路施工资质。挖掘申请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召集挖掘人明确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通知》对挖掘施工前和施工过程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在挖掘工程施工前,监管单位应检查围挡、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等设施、标牌设置情况,以及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到位情况和安全、环保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挖掘人应当在施工前探明地下管线状况,采取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法施工,并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损失;破坏交通标识、标线的,待道路面层恢复后,挖掘人应予以及时恢复。

《通知》强调,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委托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立监管制度,对挖掘现场和施工质量实施全程监管,并将监管资料整理归档备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相关部门的条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予以处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盗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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