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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人可以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吗?

半岛都市报 2018-05-22 05:59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张杨整理

日前,记者从金家岭街道司法科了解到一案例:唐某与张某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唐爽和一子唐骏。2007年,妻子张某因病去世。2010年,唐某退休赋闲在家,领养了一个5岁的孤儿赵某,但并未进行收养登记。唐某资助赵某生活费、教育费,使得没有任何依靠的赵某有了生活依附。然而,2014年以后,唐某感觉自己的身体大不如前。一次,唐某因为身体原因住进了医院,然而病来如山倒,连唐某自己也没想到,这次居然是自己的最后一次住院。由于事发仓促,唐某并没有写下遗嘱。在处理完后事之后,唐某和唐骏认为,遗产的所有权当然归属唐某的子女。至于赵某,“他是我父亲生前所做的慈善事业,我父亲现在去世了,我们可以选择继续做这件事情,也可以选择不做这件事情”。赵某究竟有无权利获得遗产呢?

专家释法: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从这条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中,有两类人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但又可分得适当遗产的,第一类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同时这类人必须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第二类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这两类特殊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提倡养老扶幼的法律精神的体现。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赵某生前受到了唐某的生活扶养和资助一直到唐某去世,可见唐某对赵某的扶养意愿一直没有中止间断,赵某在唐某去世时只有九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赵某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获得适当的遗产。

小贴士:尊老爱幼、和谐共处一直是中华民族倡导的传统美德,这类的传统美德在法律之中也经常有体现。讲究这些传统美德不仅是对道德的遵守,更是对法律的遵守。上文案例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们之间相互扶助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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