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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出台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渭南日报 2018-04-25 01:07 大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参与文件起草的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在这一部分,《规定》首次提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

  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记者:依据《规定》,党政一把手是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这两条硬性规定的用意是什么?

  答:这两条硬规定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是强化安全生产领导机制的重要抓手,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重要性。

  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观错位,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有的地方党政班子中,长期是排位最后的分管安全生产。这直接导致当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特别是面对GDP诱惑时,就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失守、底线不保。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

  记者: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规定》从哪些方面进行考核考察?

  答:《规定》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三项制度”分别是:巡查制度,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求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分别是: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记者:在问责追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

  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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