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不能成为“共损经济”
□黄劼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有了一审判决,3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广州悦骑公司十日内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并公开道歉。此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主要是涉及到两个新话题,一是法律层面的公益诉讼话题,二是经济层面的共享经济话题。
从法律层面看,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指全部人、所有人,而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无论何种条件下,公共利益之目的在于“人”本身价值的高扬和实现,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因此,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以人为目的、以人为本,是公共利益的核心。作为公共利益的其中一个领域,消费者利益一直属于公共利益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人都是消费者”。因为
从经济层面看,当下共享经济正在兴起,共享经济是在互联网技术的作用下,产生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经济发展模式,其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更容易聚集庞大的消费规模,这种庞大的消费规模,经营得好,消费便利,消费者得益。万一经营无方,就极其容易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公共权益。
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广州悦骑公司正是一个共享经济大潮下经营无方的案例。小鸣单车的用户不到1年时间内,就超过400多万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消费者规模。这样庞大的消费者规模,就是法律上的不特定多数人,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众多消费者。在这起案例中,小鸣单车没有退还消费者押金,其所侵害的就是400多万消费者这一众多群体的合法权益。小鸣单车经营者没有将属于消费者的押金专款专用,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甚至将押金作为其企业本身发展、完成原始积累的资金,随意挪用,其主观上没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意图,而是将消费者的财产利益与其企业自身发展进行捆绑。消费者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应该为其经营承担风险。
因而,广东消委会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就显得意义非凡,其核心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的是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难题,其目的不仅局限于解决当下的押金退还问题,更希望通过相关诉讼请求,以司法判决推动共享单车营销模式科学化、合理化,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长远发展,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体验和无忧的维权保障。
在此起案件的庭审中,小鸣单车的经营方曾提出,希望社会能够对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事物,以包容之心、客观对待共享单车失败的经营者。确实如此,共享经济是一项新兴事物,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新经济业态给生活提供便利,但不能因为所谓保护创新而牺牲消费者利益,这样的牺牲其实制造新不公,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商业环境绝不容许这样的不公,更需要以法制的手段来制约这样的不公。从单个消费者来说,一份共享单车的押金仅仅一两百元,如果单个消费者起诉不良商家,其诉讼成本不如损失的成本,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诉讼资源。在这样的条件下,消委会代表消费者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最恰当不过的。
共享经济不能成为“共损经济”,技术进步虽然能给社会带来便利,但也不能产生新的不公、让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共享经济的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共享经济经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也绝对不允许以践踏和牺牲消费者利益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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