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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民警组织盗墓被判重刑

玉林日报 2018-04-23 09:43 大字

新华社太原4月22日电(记者 孙亮全 胡靖国)4月22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选忠等7名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一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决显示,被告人张选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追缴非法所得17万元,并判处罚金50万元;董春选、李宝珠等6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7年不等及相应的财产刑。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选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自2005年以来与被告人董春选、李宝珠等相互勾结,在张选忠或者他人的组织下多次盗掘国家、省、县级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国家文物大量流失,损失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文化历史考古进程及国家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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