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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生孩子时间”需用制度化解

南国早报 2018-04-22 16:07 大字

深度思考

□江苏 郭元鹏

学校要求女教职工“有序”生育,并对可生二胎的教师限定名额,指定时间怀不上,名额将被取消;公司不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导致女职工拿到的生育津贴大为减少。日前,全国妇联在京发布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河南省某高中女教师“排队生育”事件和李某某生育津贴纠纷案“榜上有名”。(据《光明日报》4月21日报道)

关于生孩子的奇葩新闻很多的。一家银行的规定是,要想生孩子必须按照单位安排进行,需要提出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安排生孩子时间;一家企业则要求应聘女性签署一份合同:三年之内不能生孩子,否则就不录取;而一些学校则出现了与报道中相似的规定,影响教学工作算是违反合同。奇葩现象其实是二孩时代的用工焦虑。

如果连学校这样的地方,都需要用“错时生育”来缓解用工压力的话,那只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的“生育蝴蝶效应”。私人企业也会纷纷效仿,让女职工“错时生育”支持企业生产。

关键的问题是,这是违法的。生育二孩是公民权力,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岂能任意践踏?当然,全面二孩时代,教育部门是有压力的。不过,正确的做法是想办法解决压力,而不是把责任转嫁给想生育二孩的女教师。法治时代应该充分尊重法规,而不是让人们的生孩子权力让位于“事业的发展”。

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合法生育孩子是女职工的权力,谁也没有权力剥夺。

不过,要做到“想生就能生”,须探讨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应该考虑到单位和职工的双方利益。比如,对于学校,如何在女职工生育期间补充人员,补充人的资金何来?对于女职工较多的私营企业,是不是能够在税费上进行一定的减免?看来,如何化解矛盾,需要用制度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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