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提申请:对鸿茅药酒配制技艺入选“非遗”政府信息公开
4月18日,曾多次购买鸿茅药酒的北京律师殷清利,分别向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请,促请商务部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其“中华老字号”称号;促请文化和旅游部,公开其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荐材料、专家初评和审议、公示等政府信息内容。目前,两份申请材料已经寄出。
殷清利是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今年收看电视剧《美好生活》中,多次看到鸿茅药酒的广告。鸿茅药酒被授予“中华老字号”,其配制技艺成功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鸿茅药酒在其官方网站明显位置对以上授予内容予以反复展示,并在广告中大量使用。他曾据此对该药酒的安全、效果表示认同,在办案之余,为缓解疲劳,他购买并饮用过此药酒。现在,他得知鸿茅药酒在广告方面违法达2630次,作为一名鸿茅药酒的消费者,他特向两部门提出申请。
广告违法,促请整改“中华老字号”
殷清利给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寄出的申请称,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查询到《“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该规范第四条规定“认定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规定:认定机构:(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第七条动态管理中规定:1、“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此前媒体报道,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鉴于鸿茅药酒在广告上的严重违法、违规,我认为其已经不符合继续使用中华老字号的称号。所以向商务部提交履行职责申请。”殷清利说。
申请公开鸿茅药酒配制技艺的“非遗”材料
殷清利在媒体所报道的《鸿茅药酒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年文化助药酒再次腾飞》的文章中读到:2014年11月,鸿茅药酒配制技艺成功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12月20日,“2014中国药酒文化传承与发展论坛”在鸿茅药酒的故乡——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召开,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梳理了药酒的传承与发展历史,并认定千年的药酒文化是推动药酒产业再次腾飞的重要力量。
根据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22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23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24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根据以上数条规定的内容,并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为保护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我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文化和旅游部请求,将鸿茅药酒配制技艺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推荐材料、专家初评和审议、公示等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殷清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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