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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驾”,法律与医疗手段应兼用

半岛都市报 2018-04-18 06:11 大字

张贵峰

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4月17日《科技日报》)

“药驾”危害堪比“酒驾”。许多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药品,如感冒药,在服用后都会产生可能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不良反应,如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等。

尽管“药驾”的危害显而易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仍有所欠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明确禁止“毒驾”,却并没有对“药驾”进行专门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专门惩罚规定。这导致在现实中面对“药驾”行为,交管部门或者无法实施相应的处罚,或者只能简单参照“毒驾”来执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目前我国的相关药品管理制度同样也缺乏这方面的规定,缺少能充分提醒警示“药驾”的相关制度安排。

因此,要想更好地治理“药驾”,除了驾驶人员自身应当主动提高安全意识外,相关制度的完善同样非常重要。首先,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应对“药驾”进行明确界定,制定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还应有配套的检测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其次,在药品管理制度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同样也要健全完善相应的提醒警示规定。医生在开处方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药驾”行为,进而通过下达医嘱等方式,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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