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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谈·乡村善治须提高法治“含金量”

安徽日报 2018-04-17 09:36 大字

李浩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的法治状况明显改善,法治正在成为农村治理现代化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一些农村地区讲情讲理重于讲法仍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农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较差,甚至少数基层干部也缺少法治思维,在工作中时有发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乡村治理的好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也决定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败。农村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如果法治缺失将导致农村治理秩序发生混乱。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中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要求我们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在明晰权责、惩治犯罪、保障安全上的积极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单靠村级组织自己难以实现,需要政府加强指导和支持力度。“送钱送物,不如送个好支部。 ”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应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其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基层政府要督促各村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通过重大决策事项,对村级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

乡村治理法治化还有赖于农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的增强,有赖于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的形成,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要加快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降低基层干部群众用法成本;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参与农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提高村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与此同时,乡村法治建设不能只有法律的威严,而忽视情理的温度。基层干部要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切实维护公序良俗。

助推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不可或缺。只有让乡村治理有更多的法治“含金量”,才能有效地化解乡村矛盾,消解乡村冲突,实现乡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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